用户名: 密 码:
设置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 浏览正文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作者:市运行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20日 【字体: 】 

 

 

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

现将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安厅、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检局、食药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黑商联发〔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际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而组织开展的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肉安全的重要整治活动,是构建“放心肉”保障体系的重要保证。为此,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严格按照省、市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打击力度,务求收到实效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专项治理行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扰乱生猪定点屠宰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收到实效。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做好专项治理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1月起,每月5日前汇总当地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商务局,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251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联 系 人: 刁伟波  郭蕴瑶

联系电话:0453-6526063  传  真:0453-6526063  

电子邮箱:scyxk6526063@163.com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畜牧兽医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

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为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监管,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屠宰及肉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到20126月底,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到2012年年底,努力实现城镇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打违规屠宰生猪行为。以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肉食品加工集中地为重点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根据群众举报信息查处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整治违规屠宰生猪行为,对不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私屠滥宰专业村(户)或私屠滥宰窝点,一律予以取缔;对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严厉打击往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定点屠宰企业资质和准入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规定,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清理整顿力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秩序,坚决压减、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进一步优化全省生猪屠宰行业结构布局。要结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证牌审核换发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资格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立即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于一证多用、违法设立屠宰分厂和车间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然屠宰生猪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严惩。

(三)严格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严厉打击出场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和检验证章使用,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场)。畜牧兽医、商务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定点屠宰企业出场肉品全部经检疫检验合格,并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章。

(四)严格查处市场内出售不合格肉食品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督促猪肉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

(五)严防私屠滥宰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各地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采购肉品时严格查验检疫检验证明,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要以肉类加工小作坊、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11月)。各市(地)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12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养殖、收购贩运、屠宰、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集体食堂等肉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有违法嫌疑对象要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实行分类、分片、分级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1-20124月)。各地各部门对通过认真排查确定的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5-6月)。各市(地)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抓好本地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省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商务部等六部门结合全国肉品安全形势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统筹推进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瘦肉精”专项整治及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强化工作保障,对相关部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的,要抓紧研究解决;对部门职责不清、存在监管漏洞的,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对长期存在的私屠滥宰专业村,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研究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避免激化矛盾。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建立打击私屠滥宰部门协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关系,共享监管信息,形成打击私屠滥宰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链条。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检打联动”,发现有私屠滥宰或者销售、使用私屠滥宰肉品线索的,要相互通报并及时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打击。尤其要注意追踪生猪源头和肉品流向,查清违法违规网络和非法生产经营链条,坚决打击分工明确、宰销一条龙的私屠滥宰违法犯罪团伙。要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间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挖违法犯罪网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报道专项治理的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等举报投诉热线作用,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案件,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黑卫食发[2011]567号),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公开查处的违法案件。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1112月起,每月6日前汇总当地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商务厅,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2515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

联系人:洪    管立民

联系电话:0451-88812312 82622537

  真:0451-8236311482624672

上一篇:关于对鲜茧收购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
访客留言 | 设置首页 | 添加收藏 | 申请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牡丹江市商务局和牡丹江市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办公室     承办单位:牡丹江市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发展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牡丹江市商务局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 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4号
邮 编:157000    联系电话:0453-6533363 0453-6537578
传 真:0453-6528657    邮 箱:hmsdfzyjzx@163.com QQ:34717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