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商务局,有关外经贸企业: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和《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商贸函[2010]49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加工贸易业务管理,解决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申报、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市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办材料 1、办理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企业需提供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上年度生产能力证明(初次申报企业无需提供);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2、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企业需提供材料: (1)经营企业需提供书面申请及《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法人签字盖公章);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4)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5)来料加工需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境外采购合同;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3、办理加工贸易批准证变更及延期企业需提供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与外商签订的变更合同(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商务局审批科(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并通知对外贸易科; (2)对外贸易科进行复审,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凭证》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由审批科出具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人须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凭证》领取证书或最终结果; (3)审批事项按相关法规要求需实地勘验现场的,由对外贸易科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验现场并出具相关手续。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不予以批准答复。 四、注意事项: 1、经营企业需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对外贸易科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根据规定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2、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必须有本企业员工办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牡丹江市商务局和牡丹江市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办公室 承办单位:牡丹江市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发展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牡丹江市商务局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 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4号 邮 编:157000 联系电话:0453-6533363 0453-6537578 传 真:0453-6528657 邮 箱:hmsdfzyjzx@163.com QQ:34717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