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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查
作者:审批科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16日 【字体: 】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投资规模、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2、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占地面积、厂房面积、设计规模、设备设施、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等内容。
    3、以下有关材料: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选址和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厂(场)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许可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生产用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提供水质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单;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审批程序:由审批科窗口受理,屠宰所承办,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市政府审批发证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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