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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园区优惠政策—财政扶持
作者:佚名    来源:中俄信息产业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2月03日 【字体: 】 

    1、外来独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1/2,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1/4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2、外来独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三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技术产品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我市经济发展有巨大牵动作用的,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

    4、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一条、第二条执行。其中,用企业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予以扶持。

    5、外来独资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按1/2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1/4扶持。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商服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参照独资商服企业减半扶持。

    6、外来投资的物流企业,用企业自有运输工具或自有仓储设施,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可以参照外来工业企业的相关政策获得财政扶持。

    7、国有特困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发生产权变更时,经批准,可缓交契税、营业税;免缴手续费、登记费。
  上述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上新项目,由同级财政负责监督。

    8、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共享、比例协商”的分享机制,鼓励各县(市)区的招商项目跨区域落户。对落户市区的对俄工业园区、江南工业园区和大庆路工业园区的项目,税收收益在扣除必要成本后原则上归引进方。
  
    以上政策由同级财政和招商部门负责落实,每年兑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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